广东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办理条件和程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咨询187-3485-9001
一、办理条件
- 企业应依法注册并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若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或强制认证等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资质。
-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服务业企业未发生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事故。
- 企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或其他事项的自我声明应真实、完整,并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 企业应建立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且至少开展一次完整的自我评价。
- 企业应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办理程序
- 准备申请材料:
- 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
-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
- 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 提交申请:
-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并盖章后,邮寄到广东省标准化协会(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富力盈泰广场B座13A11室)。
- 申请受理:
- 广东省质监局授权的评审机构将受理企业的确认申请,并依照申请确认条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协商到企业确认的时间;不符合条件的,给企业指出修改意见或提出不予受理理由。
- 专家组确认:
- 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工作采取专家确认的方式进行,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标准化研究院和省标准化协会按地域分工内的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确认。
- 专家组由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和具体行业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5至7名。
- 确认结果:
- 专家组根据确认依据和原则,对企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进行评价,并得出确认结论。
- 确认结果将以报告形式呈现,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负责。